资源科学论文_从“应然”到“实然”:海洋生物
文章目录
一、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的“实然”现状
(一)国际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 规范存在重叠和冲突。
2. 遵守和执行存在障碍。
3. 利益协调之管理障碍。
(二)我国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1. 规范偏重资源经济价值而轻生态价值。
2. 立法质量不高影响渔业法律法规执行。
3. 体制政出多门职权重叠管理效果不彰。
4. 生态损害赔偿与修复的制度供给不足。
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的“应然”理性
(一)海洋生物资源的生态特性分析
(二)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法理分析
1. 法理本位:养护义务为前提
2. 法律主体:广泛及多元共治
3. 法律客体:整体兼顾特殊性
4. 法律手段:科技性及交叉性
5. 保护法益:资源的优质利用
三、应然到实然: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的规范路径
(一)全球共治: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际规制的“必然”
1. 规则制定及冲突协调的合作
2. 遵守执行及养护措施的合作
(二)统筹协调: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国内规制的“因应”
宏观层面的规范思路
微观层面的制度保障
(1)海岸带综合立法
(2)特殊领域专门法
(3)落实限额捕捞制
完善损害担责机制
四.结语
文章摘要:当前海洋生物资源保护不论是国际法抑或国内法在"实然"现状与"应然"理性间存在一定程度的脱节,导致法律实施效果不彰,未能有效遏制海洋生物资源衰退。从法的"实然"现状分析,在国际法规制层面,存在国际规范间重叠冲突、遵守和执行缺乏制度保障、利益协调机制不完善等弊端;在国内法规制层面,存在法律本位异位、规范可操作性差以及政出多门所导致的管理效果不彰等缺陷。海洋生物资源保护的法律规制无论国际法抑或国内法,制度安排均未能有效与资源特性相契合。从法的"应然"特性分析,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律部门的独特性和复杂性,呈现主体多元、客体多样、利益共享等法律特点,且受生态规律制约,系一种被所决定的法理。因此,科学的海洋生物资源保护法应当在生态整体主义理念指引下,在全球合作的基础上,改变环境与资源法律分立的旧有模式,统筹立法并辅之以总量控制等制度配套,才能有效契合法的"应然"理性,从而化解海洋资源危机,实现人海和谐。
文章关键词:
论文DOI:10.26914/c.cnkihy.2018.025787
论文分类号:D922.68
文章来源:《生物资源》 网址: http://www.swzyzzs.cn/qikandaodu/2022/0308/788.html